问答
[关键词]——讨薪 公司注销了,还能向原来的老板讨薪吗? 去年1月,我应聘到一家私营企业上班,陈某是这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于经营不善,企业拖欠我4个月的工资计8000元。7月底,陈某申请注销了这家企业。前不久,陈某又在原生产场地开办了新的公司,申领了新的营业执照,成了这家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多次向他讨要那笔工资,可他说原公司已经注销,新公司和他本人没有义务付我工资。请问:他的说法对吗? 温州读者:小李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王根生回答: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和职工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关系中的行为只能代表企业而不代表其个人。因此,从法律性质上来说,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陈某虽然是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由于原企业已经不存在,所以陈某的法定代表人资格也随之丧失。 新公司虽然是在原企业的生产场地开办的,但它已申领了新的营业执照,新企业的法人资格是独立的。从法律责任上而言,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并不能自动转移给新公司。因此,新公司并没有法定义务支付原企业所拖欠的劳动者的工资。 虽然原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是违法的,但劳动者应当在原企业申请注销前向有关法律救济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免身陷被动。 |